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6)
人权的概念,是由意大利著名的诗人但丁(Dante,1265-1321年)在《论世界帝国》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的,他认为“帝国的基石则是人权”,“帝国也不能做任何违反人权的事”。[16] 人类此时发现了人权,并认为国家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权。人权思想于18世纪在美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得以宣示和实践,这都是人类通过不断的艰苦卓绝的斗争而取得的承认和保护人权的阶段性成果。美国于1776年7月4日通过了《独立宣言》,法国于1789年8月26日颁布了《人权宣言》。这些宣言都宣示了人的基本权利,并应受到尊重和保障。美国《独立宣言》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过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有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者废除它。”[17] 。
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人权处在一个黑暗时期,两次世界大战几尽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理智的人们不得不反思人权的存在和保障,经世界各国人们的努力,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 人权终于在全世界上得以承认并要求予以保障。《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了人的基本权利,以资各国、社会机构和人民能够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是人与生俱来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且不可剥夺和让与的基本权利。人许多具体的权利都是从这些基本人权延伸而来的。
(五) 法律的执行者即:国家以及政府设立的理论
由于法律的执行赖以国家的权力,因此研究法律必然涉及国家及政府。一些法律思想家在研究法律上也讨论了国家应有的理论模式。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认为“国家乃是由平等的个人组成的:这些平等的个人享有私人财产,靠他们自己的辛勤劳动生活,以契约的方式调整他们间的相互关系,并靠强有力的政府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18] 上述的《美国独立宣言》的这一段,正确描述了政府权力的来源和保障权利的作用。总的来说都认为国家及政府的组成是根据人们的契约而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可以设想,无政府之前,人们的权利与权力是一致不可分的,权利人自行用力量实现其权利。其实现权利的方式、方法及过程就是权力。由于单个权力总是薄弱的,人们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将个人权利中的权力分离出来,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强大的权力集团,共同行使,将会更有效的保障个体权利的实现。这些组织在一起的强大权力组织就称为国家及政府。国家及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人们授予的,并不是他们固有的,权力的作用就是保障国内人们权利的实现和抵御外国的侵略。人们从来一直拥有的正当防卫就是权利与权力一致的有力证明。如果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国家的形成根据恩格斯的观点,是一种凌驾于(氏族、部落)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权力)被部分人利用并为其服务。从历史封建王朝看,帝王把国家的财产当成私有财产,国内人民都是其臣民,帝王与人民之间是不平等的。国家对内统治人民,对外抗拒侵略。其实国家这种力量,对内称为政府,对外才称为国家。如果没有外部国家的侵略,国家将会失去存在的边界,整个人类存在的地球也就成为一个国家,这时的力量也就只称为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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