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7)
(六) 法律的要素
我不是对上述各个法学家法律思想做介绍,而是借鉴他们的法律思想以支持我的法律观点。法律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我认为应该从“法律”这个事物本身不可缺少的要素来分析,才能揭示法律的本质属性。《法理学》教科书上将法律的要素理解为:“法律规则、原则或者法律概念”,我认为这些“规则、原则”仅仅是法律的形式,也就是“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并没有把法律现象中不变的要素抽象出来。比如在普通法国家,有时预先也没有这些规则、原则,但法官仍然对案件要做出判决,他们的依据也就是分析“原告是否存在正当权利,这些正当权利是否被被告所侵害”。我认为,在法律的事物里,存在于一切法律现象当中的,不可缺少的要素有三个,即: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的主体,当然指的的是人,包括法律拟制的人。但法律拟制的“人”的利益最终也归属于自然人。没有人这个主体,法也就不必要存在。
法律的客体,指的是主体权利涉及的对象。这种对象也即主体的利益所指。客体包括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精神利益对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人是理性的,人对尊严感的强烈程度有时甚至超过生命。
法律的内容,权利与义务。关于权利的概念,理论界和法学界也没有同一的定义。权利应该是对主体也即人自身的各种基本需求(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基本权利的来源是人人生而有之的,天赋的,人人平等,不可被剥夺。法律上的一切权利都是据此延伸而来的。基本权利的来源除了天赋外都是荒谬的,不堪一击,也不能自圆其说。如果这些基本权利是“他人”给予的,那如果“他人”一旦不给予了,这些人还能成为人吗?有一种权利仅仅只有一种权利是他人赋予的,那就是平等主体协议上的权利。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对权利人具体权利所指向的客体而承担的义务,与权利相伴而生。义务指的是人的行为即作为。义务分两种: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权利与义务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就同一个利益客体而言,权利人与义务人是分属于不同人的。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应的,不会就同一客体体现在同一个主体上。就亲权来说,有观点认为是“集合了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我认为还是没有理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亲权指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其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这种关系。就父母对子女的照顾而言是对子女的义务,子女是权利主体,有权享受父母的这种照顾,这又是另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就是反映着另一种利益客体。对物权来说,人们也有一种误解。凡是权利就是对人而言的,因为义务主体只能是人,而物是不可能承担义务的。所以,物权也是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因物而建立的,物只是一种利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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