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8)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上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对概念,是法律科学这座大厦的基石。所有一切法律现象都是对权利与义务的阐释,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也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法官的判决。法律无非就是对权利的描述,抛弃权利,法律就毫无意义,也就不成为法律。
(七)从法律的要素认识法律的本质
严存生教授介绍了德国哲学家康德(1724--1804年)给法的定义,康德表述为:“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19] 这里的条件指的是人有意识的行为的界限和范围。人是理性的,人有意识的行为是人的本性,也即人作为人的权利所在。人能够不受他人限制的完成其有意识的行为,就是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的,因为还存在着他人的自由,也即权利。因此,康德认为“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因为它能划定不同权利的界限和范围,所以他把法学叫作‘权利科学’,即关于权利与利益平衡的科学。”[20] 马克思与康德的这种观点也是一致的。众所周知,科学只可以描述,而不能被人臆造,且科学无国界。
德国法律思想家拉德布鲁赫(1878—1949年)对法与法律是区分思考的,他认为:“法是正义本身,而法律只是带有法的性质的纯粹的权力规范。正因为这样,实在法,即法律并不是一定都符合法,有良恶之分,需要一个评价其存在正当性的标准,而自然法就是这样的一个标准。”[21] 他所称的自然法也就是法的客观存在,而现实中的实在法即法律是人们对法的主观描述,这种描述有的符合自然法,有的却偏离甚至相反。所以马克思要求人们用科学的态度去发现法律,尽量将其描述的与客观法的本来实质相一致或者更接近。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是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他说:“一项法规,如果只想为公共利益服务,却拒绝为个人利益作任何辩护,那它也就根本不可能要求获得法之名分。(1937年)”[22] 可见,法律永远是为保障个人权利服务的,即便是集体或者国家利益,那里也有个人利益的份额。如果法就是正义,那么正义一定与权利有关,因为法就是关于权利的科学。难怪在美国,法院的法官就叫“正义”。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区分为:“‘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包括对遭受其他人的伤害或者伤害了其他人的双方的改正。现代矫正正义的讨论经常发生在论证侵权法和合同法的恰当标准的语境中。分配正义包括一个团体中福利的恰当分配(给每个人应得的福利)。”[23] 这里矫正和分配的都是个人的权利。对权利侵害的矫正正是法的目的所在。法用恰当的惩罚或者要求承担责任的形式来矫正权利的失衡或者不公平,也即保障权利。法主张正义,但并不是正义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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