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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和法律的本质/赵龙(9)
任何事物都具有逻辑性。根据事物的现象来分析事物的逻辑规律,才能发现事物的本质,也即事物的逻辑起点。法和法律也不例外。综合上述对法和法律思想以及概念的理解,人权应该就是法和法律的逻辑起点。而法的本质应描述为:法的本质是为维护人权,对侵权者的惩罚或者要求承担的责任;法律的本质则是在何种情况下人权受到侵犯而应该受到惩罚以及怎样处罚或者要求承担责任的一系列规则、规范的体系。从人权的角度考察,法就是权利的边界,也即人的自由的边界,凡人的行为超越该边界就应该受到法的惩罚和制裁。法和权利的关系就好比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不可分割,其本质内涵是一致的。人的权利范围就好比一座房屋内的空间,在自己的空间内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而房屋周围的墙壁就是权利的边界,也就相当于“法”。因为房屋墙壁的外面是另一个人的房屋空间,也就是另一个人的权利范围。这种矗立在房屋之间的墙壁,既保护自己的空间(权利)范围,也保护者他人的空间(权利)范围。如果有人胆敢撞向墙壁(法),那他一定会撞得“头破血流”。这也就是法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者他人的权利。
因执法者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并非神,他们对法的认识毕竟会有一定的偏差,也因他们拥有人们授予的执法权力,这种权力的滥用更会对人权造成侵害。因此,人类在不断的实践中运用理性、智慧,根据法本质特性,制定了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一方面让人们清楚的知道什么是人权,与他人交往时权利的边界在何处,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公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布鲁纳有句名言:“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详的黑暗之中。”很好的说明了法律的这一重要本质。
从现实直观的法律现象上看,法院的判决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是法。他们据以做出判决和行政行为的规范或者依据就是法律。
由于人们对各自权利内容观念的不一致,加之权力的不对等,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力,都有扩张的可能,相互之间就不可避免的发生争执甚至形成战争,互相残害,争斗不休。康德的名言道出了法与人类的关系:“建立普遍的和持久的和平,是构成权利科学的整个的(不仅仅是一部分)最终的意图和目的。”从此也可知,人类社会的生存需要法律来保障。
四、法律的本质与法律现象的内在联系
事物的本质决定着事物的现象,事物的现象又反映着事物的本质。法律也是这样。
法律既然是关于权利的科学,那么法律的一切现象就都与权利相关。
一切事物现象的逻辑起点总是固有的,不证自明的。法律也是一样。法律的逻辑起点不外乎人权。以下真理不证自明:1、天赋人权 (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人人生而平等; 3自然资源人类共享; 4各自自食其力; 5权力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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