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不足述评(一):民事二审审查范围/王冠华(2)
如前所述,对于二审审查/审理范围,新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确立的是有限审查原则。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7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在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时,人民法院在“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下,不予准许。所谓“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之“审查”,其中逻辑实质上依然是“全面审查”。尽管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7条规定在实务操作上应不至于引发任何争议,但在审查原则上就就会出现如下一个悖论,即:当事人不申请撤回上诉时,人民法院仅就其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即坚持有限审查原则;而在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却要扩大审查范围,遵循“全面审查”原则。显然,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制定时,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瑕疵,存在不合理性。
【作者简介】
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目前作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服务于新疆布尔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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