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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救死扶伤与不得拒绝/余成善
知情同意、救死扶伤与不得拒绝

关键词:知情同意、自主权、人道主义、终极关怀
内容提要:在《侵权责任法》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立法实际上是对患者的人格权、自主权、键康权的司法保护。但在急救处置中应让位于生命权,救死扶伤、不得拒绝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终极关怀。
科学不涉及终极关怀,在医学中急救处置患者的生命,这条生命是否还有价值,什么时侯便失去价值,这不是执业医师所要问的问题。由此,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司法保护是多么重要!真正能回答该问题的是患者及其近亲属。


立论中的标题,实为我国规范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法律上认可的标准。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医患关糸调整为民事法律关糸。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上升为民法典的“人格权”,在该法的履行中要明确“告知”,予以法律保护。
知情同意权的立法,是对患者自主权利的认可,也是医方体现医学的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注1在知情同意书的签订中,医方是掌握诊疗信息的主动权,在告知中最为关键的是必须保证提供信息要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它可以直接影响患方的认识能力、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患方能否充分理解医方提供的信息,同意其治疗方案相当重要。当患方的决定明显不利于患者的最佳键康利益时,医方可以进行特殊的医学干涉措施,帮助患方的正确认识与理解。但最终不能代替患方的意见,应由其自主作出决定,这是因为知情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
在知情同意权中如遇到患者昏迷或处于不能表达意愿的状态,患者的家属又拒绝在知情同意书或手术同意书签字,既不表示拒绝,也不表示同意,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不能取得患者家属意见?患者是自主选择、通过挂号或办入院手续来到医院,这就是对医院基本信任的标志。患者在接受医疗机构服务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服务的性质与特点,即医院不仅仅是检查看病,也是“救死扶伤”的所在地。患者一旦入院,应视为把自己的生命键康权交由医 方处置。如果所选择的医院达不到患者需求,中途亦会自主选择自动出院或转院。上述此种情况“既不标示拒绝,也不标示同意”是不属于“不能取得患者家属意见”(在此不论患者昏迷等情况有其家属应尽终极关怀义务)。
知情同意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共有三层意思四种情况,比较完整的表述。其中第三层提到的“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糸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受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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