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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孙斌
兰泉拷问HR(五)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劳动法库公布了15个条款内容,兰泉认为其中的12个条款与HR的日常工作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公布征求意见稿的目的,一方面了解社会各阶层的意见,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各类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本次讨论中人网HR提出的意见、建议如果被最高法院所采纳,这种精彩是否就需要你的积极参与,请在“兰泉拷问HR”讨论中说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第一个条款:《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5条
第5条 【仲裁未提供证据的处理】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或拒不提交证据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提交该证据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认定。
兰泉提问:
一、你认为用人单位会以什么正当理由说明在仲裁阶段未提交证据的原因?
兰泉提示:
应从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出发,而不是从不愿提供角度进行研究。

二、对本条款你认为还存在什么问题?
兰泉提示:
仲裁与诉讼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程序,两者合一的合法性。

兰泉答复:
一、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不能依法提供证据,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管理不善员工提起仲裁后查找相关证据一直未果;
2、在职人员(离职人员)出于某种目的将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证据进行隐藏;
3、申请仲裁人员已将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据据为己有。

二、根据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该文件虽为其它文件取代而废止,但本文引用的内容在其它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该规定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虽为前后的关系,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程序,前者不能决定后者,后者也不能撤销或者维持前者的仲裁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论裁决的内容是否有利于争议一方的利益,均要全面审理案件。如果还要求用人单位在诉讼阶段说明不能依法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本身就与人民法院独立审理案件的宗旨相矛盾,事实上也是在维护仲裁裁决,规避人民法院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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