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孙斌(3)
如果国务院认同人社部门有管辖权的话,人民法院直接下达不予受理的裁定笔者认为也是不妥的。由于“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有待行政部门的处理,按人民法院日常处理民事纠纷中涉及行政纠纷的惯例,一般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行政纠纷终结后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因此笔者认为本条款应根据两种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就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发生争议并涉及其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待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认定行政纠纷终结后恢复案件的审理。
第三个条款:《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44条
第44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提问:
一、你认为用人单位拒不订立的行为是否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兰泉提示:
首先要明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
二、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是否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兰泉提示:
认真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兰泉答复: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没有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对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情形无论劳动者是否明示,用人单位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这一原则均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款规定并没有限制只有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之后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论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还是签订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劳动者同意续签并要求(或者默认)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应当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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