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孙斌(4)
第四个条款:《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60条
第60条 【拒不接受合法调岗】劳动者拒不接受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其工作场所及岗位进行调整,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兰泉提问:
一、你认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前提是什么?
兰泉提示:
首先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行使用工自主权。
二、本条款你认为应细化那些内容?
兰泉提示:
应从工作场所及岗位具体调整的情形进行分析。
兰泉答复:
一、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比较窄,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
就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两者关系而言,应该说由于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相对应,日常大家注重的是工作岗位的变化,而对工作场所的变化并没有引起重视。近几年随着大中型企业搬离城市,工作场所的变化也成为发生劳动争议的焦点。如何认定“工作场所”原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工作场所约定的范围较大,如有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湖北省、有的为武汉市,实际上就武汉而言从东面到西面正常情况下开车都要走3小时以上,因此工作场所如何约定需要给予明确,对此在《劳动合同规范》(征求稿)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工作地点即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具体地址。即缩小工作场所的范围,确定具体的地址为工作场所。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整范围仅为工作岗位,如何让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工作岗位的同时进行工作场所的调整并符合实际的情况,就需要在本款规定中加以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工作场所的调整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视为合法的调整工作场所:
1、不影响劳动者的日常出行;
2、增加的上班时间来回合计不超过30分钟;
3、对增加的交通费用予以报销或者补贴。
公司安排班车或者给予购车补贴(汽油补贴),并符合上述第一、二条件同样视为合法的调整工作场所。
兰泉拷问HR(六)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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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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