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在信托投资中的运用/张鸣
摘要:统计近三年来信托计划出现违约的案例后,信托投资已经没有绝对安全的领域了,信托公司在通过法院诉讼渠道来主张权利、追究违约方责任时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过高。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专业的证据收集和固定能力,且所证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最优证据效力,而公证所独有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更可以为债权高效、便捷和非诉实现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信托投资 ADR模式 强制执行 公证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从金融工程学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理财的本质可以被理解为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经营信用风险,在科学的分散和承担市场出现不确定结果的同时获取对应的收益。信托公司在信托投资项目运行前,识别、确定和度量风险,制定风险处理方案,实现管理信用风险的目的;在信托计划存续的期限内承担和经营信用风险,同时获取匹配的收益。然而,统计近三年来信托计划出现违约的案例后,本文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在当前社会经济结构处于大调整的背景下,社会信用违约率呈现不断走高的趋势,大量之前认为属于安全度很高的投资领域接二连三的出现违约事件,信托投资已经没有绝对安全的领域了,信托投资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在通过法院诉讼渠道来主张权利、追究违约方责任时所付出的综合成本过高。
在视时间和机会为金钱的资本市场中,如果所有的违约案件都只有通过漫长的法律诉讼方式处理,不仅意味着将耗费巨大的人财物,而且更将付出无法衡量的时间和机会成本,对企业维护声誉和未来经营发展也十分不利。所以,对信托公司而言,诉讼方式虽然可以解决违约案件,但是绝对不是最佳途径,如果在诉讼之外能有一种权威、便捷的机制快速解决纠纷实现债权那就再好不过了。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专业的证据收集和固定能力,且所证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最优证据效力,而公证所独有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功能更可以为债权高效、便捷和非诉实现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此同时,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社会正在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的高潮,法治理念正成为指导各行业生产生活的主旋律,信托公司借助公证机制快速实现债权也是其依法信托的应有之义。为此,本文对强制执行公证的价值及在信托投资计划中的运用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为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价值
所谓强制执行公证,可以理解为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债权实体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准确等方面进行审查后,固定债权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意思表达,强化债权证据效力,证明公证当事人达成的债务未来履行协议真实有效,并在强制执行条件成就时依申请出具可供法院执行机构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公证活动。在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当公证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已经做出了同意在条件成就时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承诺后,只要出现激活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时,公证机构就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履行法定核实通知程序后直接出具执行证书,由法院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对信托公司或是投资者来说,通过公证机制赋予信托投资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后,在发生金钱等给付违约情况时,当事人可以跳过繁冗漫长的诉讼审判阶段而直接进入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阶段,快速启动对被执行人的强制履行程序,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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