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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在信托投资中的运用/张鸣(4)
四、在出具强制执行证书阶段
在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启动强制执行确认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固定违约证据,明确强制执行内容,形成可供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守约方一旦发现交易对手存在违约情况,即可将违约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交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将按照协议约定内容以及事前设定的审查方案对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况进行识别,在确认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已经触及强制执行程序启动条件后,将按照当事人事前预设的强制执行确认程序和操作清单进入强制执行准备模式。公证机构将通过协议中预留的通讯方式并结合法定的其他沟通方式向违约方核实违约具体原因和细节,在交流的过程中按照确认程序和操作清单中指令的步骤,清晰明确的固定违约证据,为下一步的具体处理提供事实依据。同时,将违约证据和情况及时反馈给守约方听取其处理意见。
对于双方有意向进行进一步调解的,公证机构将利用非诉不伤和气的职能优势和预防纠纷避免诉讼的专业能力积极在双方之间进行调解工作并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代为起草调解协议,固定双方的真实意愿,继续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双方的调解意愿能够在法律框架中充分受到尊重,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守约方的利益能够最大程度的被保护。另一方面,对于无法进行调解的,公证机构将及时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认违约相关金额,并最终在强制执行证书中将违约情况相关证据和事实以及应当强制执行的标的和金额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明确,便于执行人提交法院执行。同时,通过公证机构与法院执行机关建立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公证机构可以更好的帮助执行申请人与法院进行沟通,从而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司法执行,维护守约方的权益。
五、结束语
随着当今社会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信用社会转变,信用风险问题日趋严重,如何有效解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与此同时,具有权威公信力的公证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愈发凸显,作为社会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永远是公证的使命和动力。只有充分认识自身制度特点发挥职能优势,细心倾听和理解市场需要,公证才能长久的被社会所需要。所以,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开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这对于我们每一位公证执业者来说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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