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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分立税收优惠政策综述/陈召利
公司分立税收优惠政策综述
作者:陈召利 来源:www.law-god.com

【作者按】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我国一直鼓励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再次明确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4〕1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5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并且条件有所放宽。结合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问题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分立,是指一家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公司的依法分立。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兹对公司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如下。
一、公司分立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本通知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二、公司分立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有关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44号)规定,对企业在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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