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二)/孙斌(2)
由于怀孕女职工在生育前后获得生育待遇与产前缴纳生育保险时间密切联系,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中止劳动合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双方约定由职工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在生育时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因此兰泉认为应将这一情形排除在外。
2、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不可抗力能否中止劳动合同?
由于员工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发生不可抗力后要求员工在当地找工作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限制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单方面中止劳动合同。但如果是员工非工作原因回家或者外出发生不可抗力(如大雪封山无法出行),用人单位则有权提出中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中止在操作中有那些问题?
1、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应对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停止履行的相关义务予以明确,约定中止情形结束后双方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给予具体的意见,如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应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明确约定。
2、在双方无法签订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将公司的决定邮寄或者以其它方式发送给员工进行确认。
3、到目前为止社保机构很少会以中止劳动合同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中止劳动合同情形后应及时与社保机构协商相应的处理办法。
第六个条款:《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74条
第74条 【包月工资的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实行“月薪”制或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如果经折算加班工资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当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作为加班工资基数重新核算加班工资。
兰泉提问:
一、你认为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同性质员工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兰泉提示:
从本单位计算加班工资角度进行分析。
二、该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
兰泉提示:
人民法院支持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同性质员工加班工资给公司工资体系带来那些问题?对人社部门每年公布的各行业参考工资标准产生的影响?
兰泉答复:
一、你认为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同性质员工加班工资是否合法?
包月工资的约定虽然最初针对的是底层的职工,但正是这一类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不论岗位高低,均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的状况。
事实上这一做法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相抵触,虽然该规定对加班工资的标准没有具体说明,但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确对此给予了明确,即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而“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具体标准每年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设区的市人社部门均在公布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该工资指导价位均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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