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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二)/孙斌(3)
兰泉认为狭义的理解“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发(应发)工资就是最好的体现。

二、该条款是否为霸王条款?
本条款的出现与相关法院领导与办案人员的错误认识有密切关系。一方面办案数量较大审判人员不足,想通过审判获得相关的工资标准比较难,用人单位也不愿提供;另一方面过于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由于加班基数高低决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具体数额,为避免用人单位支付较大数额的加班工资,而采取一律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司法判决。这一做法不但助长了用人单位任意安排加班,违法超时加班,也直接导致公司职工不论职务高低均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违法行为的蔓延。
兰泉认为这一条款应当认定为霸王条款。建议最高法院在取消本条款的同时,应当对各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这一问题全面进行清理,维护审判的合法公正性,在司法审判中全面扼制用人单位任意安排加班,违法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

第七个条款:《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93条
第93条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但由于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劳动者的赔偿数额为一个月工资。
兰泉提问:
一、你认为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有那些?
兰泉提示:
从招聘成本以及安排人员临时代替其工作成本角度进行分析。

二、你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可能获得劳动者赔偿的一个月工资?
兰泉提示:
从工资发放角度进行分析。

兰泉答复:
一、你认为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有那些?
用人单位的损失主要有:
1、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导致用人单位紧急启动招聘程序,所涉及的超出日常招聘成本的费用。
2、如果离职人员未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要临时安排其它人员接替他的工作,不排除接替人员加班而涉及的相关费用。
3、如果劳动者是业务人员在离职时,将相关客户的业务带走而涉及的生产经营成本。

二、你认为用人单位是否可能获得劳动者赔偿的一个月工资?
理论上用人单位在不能证明其受到具体数额损失的情况下,要获得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几乎不可能。
即使劳动者工资安排在月底支付,员工也在支付工资前离职,除非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这一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者自愿交付将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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