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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二)/孙斌(4)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能导致像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一样的情况,由于单位离职的人员较多,公司将支付工资的时间延后一个月发放的情况出现。
兰泉建议取消本条款中的“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劳动者的赔偿数额为一个月工资”规定,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八个条款:《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103条
第103条 【女职工计划外生育的】
第一种意见: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怀孕生育的,用人单位以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第二种意见: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兰泉提问:
一、你认为哪一种意见符合公司的情况?
兰泉提示:
公司发生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

二、对这种情况你认为怎样处理为佳?
兰泉提示:
你认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能否对此有规定?

兰泉答复:
一、你认为哪一种意见符合公司的情况?
女职工未婚生育或者已婚计划外生育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关键在于法律法规是否有具体的规定。
如果没有规定对职工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行为兰泉认为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可以让员工请事假的方式解决自己的问题。

二、对这种情况你认为怎样处理为佳?
兰泉认同第一个意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因女职工的个人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
兰泉建议用人单位在遇到这一情况时,可与女职工协商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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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楼
邮箱:sunlvshi@2008.sina.cn
兰泉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3971190091
兰泉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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