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权益保护研究/董世连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权益保护研究
作者:董世连律师 13910629206
一、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的概念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存在三个阶段:一、从申请至公布阶段;二、从公布至正式授权阶段;三、授权后阶段。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日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发明专利的保护,称之为“临时保护期间”。
二、“临时保护期间”的专利保护范围和费用计算。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有可能比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大或者更小。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依具体情况而加以确定。 “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文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行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生影响,否则对于公众而言,是不公平的。
专利权的保护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开始,因此临时保护期间他人实施专利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果申请人要求,支付的是适当费用,而非侵权赔偿。
临时保护期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专利利益的一种不利影响。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可以按其方案实施,其他人的实施行为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对专利权人造成利益损失,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即专利法所规定的“适当的费用”。
对于适当的费用,首先,与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赔偿不等同。对于侵权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司法实践中,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是被剥夺全部侵权利润。由于临时保护期间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所以不应剥夺实施人的全部利润。 法院在决定适当的费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二者利益的平衡,既要让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也应给实施人保留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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