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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董振宇
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
——被抚养人生活费不是“空头”权利
董振宇
案件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1日22时50分,王刚(张振武的雇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京AF1572)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万窑路东岭桥迤东时,重型自卸货车右侧中轮脱落,车轮与王松伟驾驶的停放在路北侧的小轿车(车号:冀RUK810)右后部接触,后将路北侧的行人王洪超撞到,造成原告王洪超受伤。小轿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燕山大队处理。确定王刚为全部责任,王松伟、王洪超为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先后被送到北京燕化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廊坊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双肺挫裂伤,左侧气胸,左侧肱骨干骨折-------。
2013年7月29日,原告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振武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及法院委托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鉴定。2014年1月24日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建议被鉴定人王洪超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50%。
2014年7月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房民初字第00505号判决,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六十二万元;张振武除已支付的四万两千元外,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合计贰万陆仟领六十五元一角六分。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履行完毕。
意见分歧:
委托书授权包括执行和代收案款。当收到尚律师转来的案件款及寄来的判决书复印件时,王洪超发现判决中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洪超有三个被扶养人:长女2004年2月3日出生;次女2006年3月3日出生;三女2012年2月23日出生。王洪超认为是尚律师代理起诉诉讼请求遗漏了被扶养人生活费。
王洪超的亲属打电话问尚律师判决里怎么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尚律师回答: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了。
问题:判决书中的残疾赔偿金183370元正好是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计算出的数额(北京市2013年农村居民年平均纯收入18337元。即18337×20×50%=183370)。这里边到底有没有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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