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董振宇(2)
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关于“计入” 的含义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加计算,相加之和最终确定为残疾或死亡赔偿金数额。
第二种理解是:不将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与计算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相加,而是按照已计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在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原有确定的数额不变的前提下,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
很显然 ,尚律师所说“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了”是第二种理解。
我们认为: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一)对第二种理解的荒谬性简要分析:
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假设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残疾的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意义是什么?没有任何意义!至少在侵权法律关系中没有任何意义。因为计算和不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数额不会有任何变化。或许在家庭析产或继承法律关系中有意义。但原告并没有提出析产或继承要求,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析出来有什么用?我想最高人民法院不会因为法官们整天工作劳累的头晕脑胀,出道数学习题练习练习,换换脑子,让他们放松一下。
2、假设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残疾的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假设受害人是独生子,因交通事故构成伤残一级,对事故无责任,父母均60周岁。
2014北京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根据《2013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337元/年
北京市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355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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