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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董振宇(3)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残疾残疾赔偿金和二被扶养人生活费都应计算二十年。那么,我们算一下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后,被害人自己平均每年还剩多少钱?
18337元-13553元=4784元
被害人所剩的钱远远达不到当年13553元的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何况居民消费性支出还会随时间的推移年年增长?一年总共4784元,平均每月398.67元,平均每天13.1元。请问:被害人到底靠什么生活?被害人的生存权利怎么保障?
很显然第二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
为什么出现这种荒谬的情况?形式逻辑是人们正确思维的工具。违反形式逻辑规律就会造成思维混乱。
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要求: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概念都与其自身保持同一性,亦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保持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发出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外延不一致了。这是造成误解的原因。
(二)2010-12-21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作了明确说明:(http://www.court.gov.cn/gzhd/mygtxx/myfkzl/wpgz/201012/t20101221_12391.htm )
“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答复我们明确两点:
第一;本条规定了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有被扶养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同时也与我们以前的作法完全一致。
我们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做法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知道!即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分别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哪一项支持哪一项,没有的不支持。
第二:通俗地讲,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从已知推出未知是人类认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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