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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有失去依靠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说句公道话/董振宇(5)
被扶养人作为间接的受害人他们的上述损失理应得到法律的救助。被扶养人的权利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从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角度看,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作为一项,本身就是立法的遗憾。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其不足进行了弥补。
从公平角度考虑:生命无价,健康亦如是。通过法律对于被害人及被扶养人给予的赔偿与其受到的损失相比,永远是不公平的。作为正直、善良的人没有理由断章取义、曲解法律规定,使他们依法应获得的本来为数很少的赔偿变得更少。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及时作出了解释。而后2010-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又登载了《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非常慎重和细致。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来已经解释的非常清楚,已不存在丝毫的模糊。
但现在依然有一些法官、律师可能是没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及答复或者没有认真研究思考,以至于对案件作出不正确判断。为此撰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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