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赵龙(3)
五、执法公正
《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公正执法是实现国家法治的唯一途径和方式。人权的保障只有通过公正执法来实现。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执法即法律的执行。狭义的执法指行政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公正,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后救济手段,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内在要求。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执法公正是法治的本质要求。
六、执法监督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法律实施者,是国家的权力代表。实施法律必然导致公权力的介入,权力的施行存在权力被扩张和滥用的可能性,所以必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以有效的监督权力机关公正执法。权力是人民给的,监督当然也应由人民民主来监督。监督的对象是执法机关是否能够公正执法,实际上是监督执法者“人”的执法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公务员,应当执行严格的问责、追究、退出制度,在任用上一定要按照职务所设的条件民主的、公开的、严格的选用。这些人员一定是经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培养出来的高素质精英,专业素养和个人品格兼备,有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良好愿望和才能,为人民所信赖。
上述几个方面可以说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几个总的目标。各个目标的具体内容是相当庞杂的。但其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的实现。只要保障了人权的实现,至于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经济法展,国力强盛自不待言。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人治毕竟会带有个人或者集团的主观趋利的本性,必然不符合治理国家这一事物的客观规律,导致畸形发展,给国家、人民和社会难免造成危害。依法治国,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世界上法治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根据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消灭国家,使全人类充分享有个人尊严、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是全球法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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