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物权变更的公示、公信原则/赵龙
简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摘 要]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发生、移转、变更和消灭。就物权的变动,通常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谓物权的公示,是指对他人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上要求物权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的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情况,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的原则。物权只有通过公示,才能使他人知晓,他人也对此公示产生信赖。这种信赖就是公信,从而对该物权表示尊重或者作出安全交易。物权的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对物权的安全交易和物的有效利用起着充分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物权 物权公示 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公信力
一、物权的概念
要想界定物权的概念,首先得了解什么是物也即物的概念。人本就是从自然界而来,人与其他生物以及自然界的区别就是会对事物进行理性的“思考”。思考的过程必先从“概念”开始,然后进行“判断”、“推理”。人类发展史可以说是人类不断的从“思考”到“实践”再到“思考”的不断循环、提升的发展过程。人类的生存和其他生物一样,需要从自然界摄取其他客观存在的质料才能维持自身的存在。人除了需要从外界摄取其他质料和利用其他质料维持生存外,与其他生物不同的是还需求情感的满足。人类在“思考”过程中,首先对其生存依赖的其他客观存在的质料形成一个概念,这就是物。随着人类的进步,人类可以对客观存在的物进行改造、发明和创造而形成人造物。据此,物的概念应表述为:物是人类可以感知的客观世界存在的一切质料。其次还得了解什么是权即权的概念。权即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的用法律来保护的个体人赖以生存的基本利益的一个概念。人的权利包括生命、人身、精神和物质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法律赋予某个体某项权利,同时意味着另外个体必须承担与此对应的某些义务。对于有关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人类为生存而需要的可利用的物质资源的有限性有关。假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没有其他人侵害的可能,那就不必有什么物权可言。如果世界上可供人类利用的物质资源极大的丰富,人人可以随意、尽情享用互不影响而得到满足,那也不必赋予人类个体享有什么物的权利。也正因为自然世界可供人利用的物质资源的有限性不能满足所有人享用,为防止他人为满足自己而侵害他人,人类社会才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个体以物的权利,同时规定其他个体承担与此对应的义务。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永远是对人而言的。人与物的关系只能是物被人可支配利用的能力和事实。据此,物权可表述为:物权是指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支配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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