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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物权变更的公示、公信原则/赵龙(3)
(一)物权转让的效力,即经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新登记人以及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为接受交付该动产的人的法律效力。
(二)权利人正当性推定的效力,即推定以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人为不动产正当的权利人,以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为正当的权利人。即使不动产登记薄所记载的物权人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人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与实际的动产物权人不一致,也当然的推定其为物权人。
(三)善意保护的效力,即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处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
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法律为透明物权关系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而物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的主要途径就是为公众提供了解物权的归属以及物上所存在的其他支配权,这也是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制度的终极价值所在。
物权公示的法定效力,使其对物权以外的其他人产生了公信力,使参与物权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充分信赖通过公示所表明的物权状况,并据此进行交易,而不必再费时费力地去考察该物权的实际权利状态,也不必担心有公示内容以外的物权状态存在而使自己遭受不测之损失。公示公信原则的价值目标就是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
赵龙 天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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