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死刑误区与矛盾化解/肖佑良(12)
非法集资案的矛盾化解,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机制,具体就是要牢牢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既然非法集资案首先是一个涉众型融资纠纷民事案,其次才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必须坚持先民事后刑事的原则,与过去的传统观念正好相反,需要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实事求是应对非法集资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之前,首先要处理好涉众型融资纠纷民事案件,将回流到出资人手中的大部分集资款追回,主要矛盾就解决了。其次,再追究集资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或者占用的集资款的刑事责任,只是次要矛盾,自然就会得心应手。
二是坚持集团对集团的原则。涉众型融资纠纷案件是集团案件,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关系错综复杂,不是法院一家所能处理好,也不是公安经警部门力所能及的,必须联合公检法及政府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建立涉众型融资纠纷处置工作组,齐心协力,形成集团案件集团应对的格局。
三是坚持集资双方平等对待的原则。在处理涉众型融资纠纷的过程中,取消出资人的“被害人”地位,集资人出资人双方的地位平等,让双方把参与非法集资全过程讲清楚,重点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参与的时间点,获得的高利贷利息的金额和去向等。双方所说的是否符合实际,都要通过数学模型进行验证核实。针对出资人通常不会轻易承认自己获得高额利息的实际情况,可修订相关法律,凡有证据证明非法集资案的参与者,不如实陈述,故意作虚假证言,行政司法机关有权对其采取某种强制措施。
四是坚持全员担责的原则。无论是集资方,还是出资方,所有参与者都是涉众型融资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人不但要讲清楚自己的行为,还应当把自己知道的其他参与人的情况讲清楚。非法集资案的所有参与人,都应承担自己的责任,所有出资人有退还获得的全部利息的责任,集资人有退还自已非法占有或占用集资款的责任,实现由一人或少数人承担责任,到由非法集资案全体参与者共同承担责任的转变。高利贷高利息不出问题可以容忍,出现问题影响稳定就要全额追缴。
五是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所有的死刑中,集资诈骗案的死刑因为需要额外承担维稳重任,实际执行的死刑证明标准可能是所有死刑中最低的。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除非有证据证明大额资金被集资人挥霍浪费,无法追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的的标准,否则,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严防非法集资案定性不准和死刑错误适用。
过去,我们未能抓住主要矛盾,治标不治本,事倍功半。只要我们认清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本质属性,确定以民事为主刑事为辅的处理原则,创新工作机制,长期困扰司法机关和地方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的传统“老、大、难”问题自然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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