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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死刑误区与矛盾化解/肖佑良(4)

3、在第一种数学模型中,可统计出48个月的集资数总额为:328049.92万元,利息总数为:16402.50万元,集资款总消耗数为:50*48=2400万元。在高利贷作用下,每个月的集资数额与每个月的利息数,都呈现几何级数增加,在第49个月崩盘时,集资人将无法退还的金额为1.9802亿元,集资人实际挥霍隐匿金额数为2400万元,只占最终无法退还的金额总数(即1.9802亿元)的百分比仅为12.11%,实际挥霍隐匿金额数2400万元占全部48个月集资数总额328049.92万元的0.7%。

因前48个月都已还本付息,意味着前48个月的利息总数16402.50万元已经付清,第49个月崩盘时无法归还的债务共计1.9802亿元,其组成部分为高利贷利息16402.50万元+集资人纯消耗2400万元+最初第一笔集资款1000万元。从数学模型的相关数据分析得出结论,集资诈骗案行为人非法占有的金额2400万元占最终不能归还的金额总数仅为12.11%,绝大部分集资款都以高利贷本息的形式,经过集资人的手又回流到了出资人手中。由于出资人人数众多,这一部分出资人的钱,经过集资人的手,转移到了另一部分出资人的手中。

在第二种数学模型中,可统计出48个月的总集资数额为:568049.82万元,总利息数为:28402.49万元。与前一种数学模型中的高利贷情形一样,集资人的负债迅速增加,集资人实际借用了出资人6000万元,已将利润9600万元支付出资人,崩盘时仍然背负债务高达为24802.47万元无法退还。

前48个月已经还本付息,故前48个月的利息总数28402.49万元,加上本金6000万元已经付清,集资人在第48个月还本付息时,实际应集资并付给出资人本息合计为:本金6000万元+前48个月的利息总数28402.49万元-前48个月中的经营总利润9600万元=24802.47万元。这正是前述模型中最终崩盘时集资人不能归还的金额。

集资人将全部利润9600万元支付给出资人,已经超过出资人的本金6000万元,因此,总体上看,全部出资人连本(6000万)带息(3600万)收回了9600万元。最终集资人所欠出资人不能归还的债务24802.47万元,可理解为全部是高利贷(本金6000万)的利息,集资人占用出资人本金不能归还的金额应为0元。如前所述,最终这笔不能归还的集资款24802.47万元债务,正是集资人在第48个月中向出资人集资的金额,只是这笔集资款通过还本付息又全部支付给了出资人,回流到了另一部分出资人手中,而不在集资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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