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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死刑误区与矛盾化解/肖佑良(5)

假定第二个数学模型中其他参数不变,设定的利润为每月300万,48个月利润总额为14400万全部支付给出资人,出资人连本(6000万)带息(8400万)收回了14400万元,第49个月崩盘时集资人最终不能归还的金额为6000万元,也同样可理解为全部是高利贷(本金6000万元)的利息,集资人占用出资人本金不能归还的金额同样应为0。若设定的利润数每月为0,那么数学模型中第49个月最终崩盘时不能归还的债务总额为6000*(1+5%)*(1+5%)。。。(1+5%)=62407.62万元,集资人实际占有的出资人的本金金额为6000万,只占最终不能退还金额总数62407.62万元的9.6%,最终不能归还的集资款中有90.4%的部分同样经过集资人的手,转移到了另一部出资人的手中。

通过上述数学模型分析,可以得出极其重要的结论。对于这种民间高利贷的非法集资案,无论是典型的集资诈骗案,还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最终崩盘时集资行为人不能退还的金额,绝大多数甚至100%都以支付高利贷本息的方式转移到了出资人手中,掌握在集资人手中的出资人本金只占较少比例甚至没有。非法集资案就退还出资人的集资款而言,主要是出资人退还出资人,其次才是集资人退还出资人。前者是主要矛盾,后者是次要矛盾,可见非法集资案本质上首先是一个涉众型融资纠纷民事案,其次才是一个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把眼光放在集资人身上,其实是只抓住了次要矛盾,没有抓住主要矛盾,追赃难,案结事了难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司法机关处境尴尬的根源。

前述数学模型描述的是理想状况。经过修正,理想模型能够达到与实际情况接近的程度。例如,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从某个月开始增加投资发展新项目,投入了一笔钱,就可以从对应月份开始,重新建立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到最后崩盘;相反,如果集资人另外自筹一笔资金赔偿了一笔高利贷的集资款,那么也可以建立一个单独的数学模型,采用负利率计算到崩盘这一段时间的集资数,所得的集资数都为负值,然后将前面集资的理想模型和增加集资、减少集资的模型按对应的月份数三者叠加计算出每个月集资数的总数,经过多次类似修正后,数学模型就可以比较完整地反映集资人非法集资的全过程。利率发生变化也可以进行相似的修正。可见,用数学模型来分析非法集资案,具有直观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怎样进行修正,只要满足高利率、时间跨度长、还本付息周期短、流动性强等非法集资案的特征,都能得出同样的结论:集资人最终不能归还的集资款的去向,绝大多数甚至100%在出资人手里,而不是在集资人手中。换句话说,非法集资案要追回最终不能偿还的集资款重点目标是出资人,而不是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集资人。司法机关把追“赃”的重点放在集资人身上,犯了方向性的错误,追赃难、案结事了难是必然会产生的结果。这恐怕会让许多同志始料未及,却是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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