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死刑误区与矛盾化解/肖佑良(6)
二、破解犯罪金额认定难题,出资人不一定就是被害人
1、认定非法集资案的犯罪数额是个大难题。司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认定的犯罪数额通常会按崩盘时不能退还的金额数,扣除已经查清的集资人所支付的利息数来认定。这里存在一个大问题,就是出资人对自己获取利息的数额,通常不讲实话。承认了要被追缴,经济利益要受损失,加之非法集资案件时间跨度长,容易隐瞒获利真相。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资人对司法机关陈述的获利数,常常低于其实际获利数。出资人人数众多,许多人都会对自己的获利数有所隐瞒,与集资人所说的出资人获利情形差距较大,操作中又大多只能按出资人承认的获利数计算,自然就形成了集资人手中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的“资金黑洞”。司法人员通常认为这个“资金黑洞”的形成是集资人不讲真话,隐匿、转移资金的缘故,于是穷尽所有追赃的手段,甚至对集资人许诺全额退赃可免死刑,结果仍然是收效甚微,让司法人员百思不得其解。实际上,所谓“资金黑洞”的大部分资金,根本就不在集资人手里,而是在出资人手中。
出资人手中的欠条、借据、收款证明等证明集资的书证是肯定存在的,集资人或者将未支付的利息转为借款,或者向新的集资人集资归还先前的集资款,或者出资人将获得的利息再投入集资,集资人都会重新出具借据、欠条等书证,这样一来,最终崩盘时出资人手中的这些欠条等书证的总金额,体现了最后一期集资规模大小,显然是包含大量的利息在内的。司法机关利用这些书证来计算犯罪金额时,查清出资人实际获利数据变成非常重要,甚至关系到集资人的性命。如前所述,许多出资人大都会有刻意隐瞒行为,承认获取的利息比实际获取的利息要少,扣除出资人承认的利息后,这样计算出来的犯罪金额,显然对集资人非常不利。集资人通常会对利息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支付的利息要比出资人承认的多得多,可是若集资人没有详细的集资款收支账目,面对众多的出资人隐瞒获利真相,集资人就会势单力薄,有口难辩。这个问题也许被司法人员看到了,但因无法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通常也就只好对犯罪金额作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根据第一个模型中的数据,假如有50%的利息数被隐瞒,那么就意味着集资行为人被司法机关认定的涉案犯罪金额为2400+8201=10601万元,这个数字远远超出集资诈骗行为人实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2400万元。对于这个放大了若干倍的损失金额,集资人将面临极为不利的局面,足以压垮集资人,使其感到绝望,从而放弃积极赔偿损失的一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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