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死刑误区与矛盾化解/肖佑良(9)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高利贷还本付息的周期短,资金流动性强,每个月必须还本付息。第一个月集资6000万元投入生产经营后,资金就转换为生产资料,变成机器设备物化固定下来。一个月到期后,不可能将机器设备退还给第一期高利贷6000万元的出资人,这样必须再借高利贷退还第一期的出资人。当第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全部归还之后,第一期出资人与集资人就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了。第二个月生产经营得以继续进行,是因为参与第二期集资的出资人提供了资金。这里等同于集资人第一个月向第一期出资人借钱投入生产经营项目,第二个月集资人是向第二期出资人借钱投入生产经营项目,第三个月集资人是向第三期出资人借钱投入生产经营项目....以此类推,显然每一期集资所得的款项,集资人都是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的。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即使就是从第二期开始,集资人使用一定的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只要每一期都是为了前一期的还本付息,都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继续进行下去,那么就应当认定每一期的集资款项都是用于生产经营目的,行为人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曾成杰案、吴英案被判处死刑,受到包括企业家法学家在内的众多人士的质疑,根源就是司法机关认定曾成杰、吴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得不到大家的认可。模型中集资人借高利贷投入生产经营,每一期集资都只允许集资人生产经营一个月的期限,要想使第一个月投入的6000万元能够延续生产经营48个月,必须反复集资还本付息48次,这48次的集资款项表面上看是用于还本付息(第一次除外),实际上全部是投入生产经营的,投入生产经营的集资款数占所有集资款总数的比例为100%,而决不是只有上述1.05%的比例。
假如第二个数学模型中其他数据不变,月利润数为300万元,那么集资人每月集资额和最终不能归还的金额都为6000万,48个月总集资规模48*6000=288000万元,也是100%投入生产经营的,理由同上。假如模型中所借高利贷的期限不是1个月而是4年,月利润数为300万元,其他的数据不变,那么48个月总集资规模只有6000万元,显然是100%投入生产经营的。问题是高利贷者决不会这样做,他们知道高回报高风险,只会短期借贷给集资人,于是就容易使人产生错觉,为司法人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难度。
第二大陷阱:集资人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资金。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案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起始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发展下降阶段,崩盘阶段。事实上,排除任何欺骗因素,只要集资人愿意支付高额利息,一个传一个,不需要任何虚假宣传,非法集资就能顺利发展直到崩溃。非法集资案中经常有部分出资人,连集资人的面都没有见过,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拉关系把钱放到集资人手里收取高额利息。出资人利令智昏后,集资人讲任何话的效果都一样,所谓集资人虚构集资用途、虚构投资项目等诈骗行为,实际作用有限,主要是冲着高息回报参与集资的。勿庸置疑,出资人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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