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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几点思考/徐凤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战略目标,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必须深化法院立案部门职能改革,落实好立案登记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从立法层面对立案登记制做了详细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立案审查制变登记制的改革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撰文如下,供同仁们研讨商榷。
一、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围绕建设法治城市、提升司法公信力,铭记使命,忠诚履职,努力打造文明、高效的诉讼服务窗口,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 践行为民宗旨,打造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平台
秉承“司法为民、司法惠民”的司法服务理念,发挥立案职能作用,全力打造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窗口,营造了良好的诉讼环境。制作展板公示立案流程、立案条件、所需材料和诉讼费缴纳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应补充的材料,全程提供诉讼指导。对提交证据材料困难,且属法院职权范围的由法官调取证据材料,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耐心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引导步入法外救济途径,确保了当事人诉权。
(二)搞好诉调对接,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开展诉前教育和诉前调解,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制作了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婚姻家庭等法治专题教育片,在立案大厅滚动播放,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诉讼。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搞好诉调对接与送达、保全等司法行为的无缝对接。按照调解先行原则,采取陪审员调解、司法局派驻调解等方式,对适合调解的案件主动介入,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巧解民商事纠纷,节省了司法资源。
(三)创新工作方法,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认真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拓展诉讼服务渠道,开通互联网诉讼服务平台,制定了《关于立案审查、送达、保全和诉前调解的内部规定》,建立“立案会商制度”,确保了立案质量。对不方便来院立案的当事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立案等方式予以立案。指导当事人认真填写地址确认书,有效解决因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法律文书不能送达而超审限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为特困当事人指定法援律师;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减免缓诉讼费,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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