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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律师如何自律的探讨/徐会展(2)

律师利用自媒体出现的问题和应有的自律
律师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法官、检察官、警察、政府官员等司法者和执法者相比,律师又是最自由的法律人,基本上可以不受拘束的参与社会活动,表达观点。近年来,律师出于宣传推广、自我表达、办案需要等多种原因,借助自媒体平台,不断介入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在普及法律知识和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律师的不当行为,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以下对一些常见问题来探讨:
1、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商业信息和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实践中,律师泄露信息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对包含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性犯罪、商业秘密等内容的判决书,不加处理的在自媒体公开;公布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和信息;发布偷拍、偷录的谈判、会见、庭审的照片、录音、录相等;发布自己掌握的可能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以上规定,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最低准则。律师业属于服务业,是以自己的专业技能来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管住自己的嘴,只说该说的,应该是律师对自身素养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是公开的,但是如果判决涉及到身份信息、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性犯罪、商业秘密等内容,在公开前要将这些信息隐藏掉,也不能让公众通过上下文推猜出这些信息,这一点,律师应向法院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学习。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原则上都不应公开,如出于特殊情况需要公开的,一定要提前征求自己当事人及相关各方的意见。偷拍、偷录通常是不允许的,有些更是违法的,这种事情也不是律师应该做的,除非迫不得已,不应该公布这类信息。其它可能给他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需要律师依照自己的经验和见解来判决,也是对律师更高的道德要求。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普法的需要,不应该过多的谈论自己做过的案件,而应该守口如瓶,做一个保密者。
2、未经深入了解和认真研究,对法律问题作出错误解答。互联网已成为公众遇到法律问题时寻找答案的重要途径和平台,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百度等搜索工具寻找相关的法律文章(而这些文章有很大部分都是律师发布的),二是通过百度知道、找法网、中顾网等法律问答平台发布问题,由律师等进行解答。由此来看,互联网在社会普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部分律师在在回答和评论部分法律问题时,缺乏对案件的全面、深入了解,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并未有权威准确的掌握而草率作答,影响了公众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和把握,最终影响相关公众对律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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