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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下律师如何自律的探讨/徐会展(3)
3、利用自媒体发声,施压司法机关、相关单位和个人。鉴于中国法治的不彻底性,借助“媒介审判”来左右司法的事情时有发生,更有所谓的“成功律师”将其作为经验来大肆宣传炫耀。不可否认,利用自媒体和传统媒体来选择性发布案件信息和评论,利用“媒介审判”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现阶段我国的“媒介审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二是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三是“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自媒体和传统媒体对这类事件都可能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公众更会在自媒体上对这类文章不加分辨的进行转载和传播。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徐会展,18638567328,xuhuizh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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