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知识产权案件也应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徐会展
2015年4月22日上午九时,最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之外,还宣布“技术调查官由葛永奇担任”,葛永奇与书记员并排而坐。这也是我国技术调查官的首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带来的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但是可以出庭协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并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撰写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认定事实参考。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为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我们在本次庭审中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庭协助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这也是技术调查官的首次亮相,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作者认为,技术调查官制度在非知识产权类案件中也应引入,理由如下:
1、法官审理案件时对一些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如无专业人士讲解和辅助判断,很难查明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2、近年来案件量增长迅速,一线法官承办的案件多审结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就个案的专业问题去学习、了解,近年来高院或最高院因事实不清改判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就出在对相关专业问题的认知和判断上,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实现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高审判效果和效率。
3、司法鉴定市场的混乱,虚假、不当鉴定结论层出不穷,而法官因专业知识受限,加之案件多等原因造成的懒政思想,过分依赖司法鉴定,对该类鉴定结论不加分辨的采纳,造成了一部分冤假错案,当事人权益受损,也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权威性。技术调查官制度可以就专业问题帮法官把关,使虚假、不当的司法鉴定不能蒙混过关,促使司法鉴定规范发展。
4、虽然民诉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但是碍于费用、庭审地位、受聘者对聘请者可能存在的倾向性等原因,使该制度实施难度较大。
技术调查官在审判中的工作设想如下:
1、技术调查官的岗位可设于法院技术部门,由专业人员担任专职技术调查官,考虑到案件涉及问题的广泛性,专职技术调查官主要负责常见问题。对于非常见问题,技术部门应建立兼职专家库,聘请相应专家就具体案件担任调查官。
2、审判庭和技术部门在取得司法鉴定意见后,应当先交由技术调查官审阅,并由技术鉴定官独立提出意见;对认为存在问题的鉴定结论,由技术鉴定官与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联系、沟通,确保鉴定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鉴定结论的准确、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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