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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知识产权案件也应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徐会展(2)

  3、是否在案件审理时由技术调查官参与,应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当事人也可以主动申请。

  4、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和质证的,技术调查官应当参与。

  5、技术调查官的工作应当是独立、审慎的,其对调查程序和调查结论负责。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 徐会展,18638567328,xuhuizhan@163.com)





附: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三、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识产权法院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六、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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