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之合理性分析/骆军(2)
(二)保险理论
公益理论和受益理论只能为公证服务收费提供一个大概的方向或是框架,对具体公证类别的收费标准,则需要另一项理论基础来支持,那就是保险理论 。它是指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双方在发生交易的时候,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行为或掌握的事实、或取得的文书不信任,而要求另一方进行公证(购买保险),使得一方在承认这一行为或事实、文书的时候,将一部分的风险转嫁给承担社会诚信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专家能力的公证机构。比如委托公证:一方与另一方进行交易,另一方因故不能亲临现场,出具了一份委托书,那么一方如何来确信这份委托书是真实、合法的,就需要有一个机构进行证明,而公证机构的职能以及在法律上的专家能力,使其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这样的一个机构。继承权公证也是同样的道理: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着是否对某项遗产有全部继承权的不信任,而要求另一方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购买保险)。这样,一方就把继承人的确定以及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中存在的风险,转嫁给了公证处。因此,如果说继承权公证是强制性公证,那么它应当与机动车保险中的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原理是相同的。
保险理论合理地解释了公证服务收费中按标的收费的方式。按标的收费就是要降低在交易行为中转嫁给公证机构的风险。如果不按标的收费,那么为交易购买的公证保险就与其支付的费用不相匹配,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与其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相协调,可能会促使交易双方大量购买公证保险,浪费公证资源。
三、公证服务收费方式的分类
公证服务收费的方式分为按件和按标的收取两种。下面针对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三类公证业务的收费按照保险理论的原理,穿插一些公益理论和受益理论,来分析公证服务收费中对具体公证类别的收费方式。
(一)证明法律行为
对民事法律行为收取公证服务费,是适用保险理论的最佳领域。因为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定会产生现实的民事法律后果,而这一后果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现行收费标准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类:涉及财产的,按标的收费;不涉及财产的,按件收费。对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收费,最合乎保险理论解释的应当说是证明收养关系。对生父母共同送养、生父母单方送养、其他监护人送养等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采用了不同的收费标准。由于生父母共同送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明显低于其他两种送养行为,在对其证明的时候采取了略低的收费标准;而其他监护人送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明显大于其他两种送养行为,则采取了略高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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