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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之合理性分析/骆军(3)
那么,为什么在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时采取按标的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方式呢?以证明经济合同为例,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交易双方将这样一份经济合同办理公证,就是为了购买一份法律保险,使之能在法律面前,或者说诉讼面前更有公信力 。而一旦将这样一份经济合同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在审核方面就承担了专家责任,这既与工作量大小相关,也与其存在的风险不可分割。一旦审核出现疏漏或是存在过错,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也会让公证机构存在巨额的赔偿责任,这个巨额的赔偿责任就取决于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以及公证机构存在的过失大小,因此,经济合同公证按标的收费理所当然。
在这里,最具争议的是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采取按件收取的方式。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计划生育协议、九年义务教育协议等,采取按件收取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果也采取按件收取的方式,就会造成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紊乱。且不说经济合同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难于区分,就是在民事协议内部,也还有证明属于民事协议的房屋赠与合同采用按标的收取公证服务费的方式。那么,证明一项明显涉及财产赠与的夫妻财产约定这样的民事协议或者证明一项隐性涉及财产赠与的离婚补充协议这样的民事协议,如果采取按件收取的方式,不仅会打击公证机构开拓这些公证业务的积极性,更不利于公证机构抵御由此带来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的收费方式,应该采用按标的收取的方式。
而最受质疑的应当是继承权公证的收费。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决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相关部门可以凭借继承权公证书,将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这对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而言,其风险可谓巨大!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权公证书与法院的判决书的效力是一致的。继承权公证的出现,也正是为了预防由于财产继承而可能引发的诉讼,或者说解决因财产继承而引起的纠纷。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仅要查明有无遗漏继承人,还要问清被继承人是否有合法的债权债务,通过继承权公证,来明确继承人的范围,保护合法继承人的权利,预防继承人继承财产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并且以此确定所有人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为其继承所得,从而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继承人也规避了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后,超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范围去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风险,这就是继承权公证的法理基础。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可以说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其所承担的职责与法官无异。因此,法院的继承权诉讼费按标的收取无人质疑,那么公证机构的继承权公证按标的收取服务费同样应该可以让人接受。继承权公证按标的收费,甚至是高额 收取服务费饱受诟病,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对公证的作用、价值、预期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与公证行业对公证服务收费的理论基础研究欠缺,在公证服务的价值以及公证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密切相关。而农村固有的子承父业的传统习俗,使继承变得成本很轻、风险很小,父债子还使债务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在这样的法律建构下,继承变得很简单,公证显得不必要。但正是有了继承权公证,却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债权人不仅可以在产权登记部门查阅产权变更登记的方式,还可以到公证机构查阅有关遗产的沿革情况,这些都充分保护了债务人死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追索其继承份额内的遗产的权利,也更好地可以与国际接轨 。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中的高昂收费和繁琐手续都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收费高昂,是为了抵消公证机构因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而带来的巨大风险;手续繁琐,是为了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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