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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之合理性分析/骆军(4)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对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等;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办理保全证据;制作票据拒绝证书。由于以上事实产生的风险较难预判和评估,只能是从这些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具体应用到何种法律关系中,才能预估其风险。因此,收费标准都规定了按件收取的方式。至于收费不同,则更多的是从公益理论和受益理论的角度出发,兼顾了公证服务的成本。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收费标准规定了按件收取的方式。这与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采取按件收取方式的原理相同。在这里要探讨的是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和证明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中的委托的区别。收费标准中没有单列证明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委托如何收费这一条,更未对委托行为的收费标准进行规定,这看似紊乱,其实也并不矛盾。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书是与公司章程等并列的,公证书是以证明文书形式出具而不是以证明行为形式出具的。在针对委托行为出具公证书采用按件收取服务费的方式时,就出现了类似于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采用按件收取服务费方式的错误。因此,笔者以为,对于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出具公证书的,采用按件收取的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委托出具公证书的,则应采用按标的收取的方式。
声明书类似于委托书,但是对声明书公证采用按件收取的方式似乎已成定势。而笔者以为,声明书公证采用按件收取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与赠与公证的交叉重叠。举个例子,产权人想把他的房屋赠与给他未成年的孙子,那么公证机构一般会用赠与公证的方式来实现他的行为,收费也是采取按标的收取的方式,但如果产权人坚持以发表声明的方式来实现他单方面的赠与行为,公证机构该如何收费?因此,笔者坚持认为,对于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采用按标的收取的方式,这样才能使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更具协调性、可操作性。
四、公证服务收费方式的修正
梳理分析公证服务收费,是为了使受争议的收费项目趋于理性,过高或过低的收费项目得到调整,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收费方式改为按标的、按件、按时间、按约定四种方式收取。
(一)证明法律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一律按标的收取,但是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比如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的传统业务,其收费质疑不断,因为继承权公证涉及面广,当事人申办该公证事项一般处于被动状态,因此需要综合考虑物价、房产指数等,兼顾社会、当事人、公证处的承受能力,并参照法院继承诉讼收费标准,在降低收费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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