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之合理性分析/骆军(5)
又如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实践中一直不能足额收费。一方面因为公证在介入过程中,存在压价竞争、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形,当公证在该领域站稳脚跟,做出成果后,按规定收取公证费已不现实;另一方面,债权方会考虑同业间的竞争优势,债务方会考虑成本核算问题,按现有标准,会使债务方觉得融资成本过大,对办理公证产生逆反心理,而且对债务方不履行债权文书还涉及出具执行证书再次收费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降低收费标准。
最值得探讨的是遗嘱、委托、声明公证,现行收费是按件收取,但是这些公证事项如果涉及财产关系,标的不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截然不同。如果一律按件计费,会造成公证当事人费用支出的不合理,其后果会使当事人滥用准公共产品,造成公证资源的浪费。另外,从承担风险的角度去考虑,比如办理处置房产的委托书,采用按件计费方式,公证机构如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会是收取费用的百倍甚至千倍,所收费用和承担的责任风险极不平衡,有违民事法律公平的原则,因此,遗嘱、委托、声明公证如涉及财产关系,应该按标的收费。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采用按件和按时间收费,并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比如保全证据公证,有的办证周期长,有的时间跨度大,所以对一般的保全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不动产保全,可以以件计费。对侵权行为和事实的保全,因为工作量大,付出的劳动和成本较多,以时间计费较为合理。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采用按件收费,且有必要提高收费标准。
比如公司章程、存款证明、学历、学位、驾驶证、营业执照、户口簿等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事项,原设定的标准偏低,按现在的物价指数和公证的成本支出及劳动付出,明显不对称,因此,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有利于平衡正常的成本和劳动付出与公证书之间的实有价值关系。
(四)约定收费的采用及兜底条款的设立。
比如担任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建议采用约定收费方式,因为每个服务对象要求不一,服务的事项和范围不同,所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用约定的方式解决。另外,对于收费标准无法列举的公证事项,建议采用约定收费方式予以弥补,此项规定可以作为兜底条款。
五、结论
公证服务收费是否合理应综合考虑公众能否认可、当事人能否承担、公证处能否抵御风险、公证员能否生存、事业能否发展、收费额度能否与现实经济生活水平相适应这些因素,调整过高或过低的收费,并使之回归理性,如此,不仅可以让公证服务的收费更加系统、科学、规范,也能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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