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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锅炉超使用年限被判解除合同案之批判/樊斌杰
对锅炉超使用年限被判解除合同案之批判

2006年4月8日,戴某与刘某签订《参股协议》,约定戴某向刘某经营的修水县豪帮竹地板厂投资100000元,保底利润为55000元/年,一年按10个月计算,每月8日付红利5500元,10个月付清,戴某不承担任何风险,如果该厂严重亏损甚至倒闭,以该厂的固定资产折旧抵押给戴某,参股时间为一年,即2006年4月8日至2007年4月8日。在该参股协议下方注明“乙方(指戴某)投股壹拾伍万元给甲方(指修水县豪帮竹地板厂),每年分红利捌万贰仟伍佰元整,甲方每月付乙方红利捌仟贰佰伍拾元现金。”当日,刘某向戴某出具收款收据一份,收款事由股金,金额150000元,盖修水县豪帮竹地板厂印章。该协议一年期满日即2007年4月8日,戴某与刘某续订参股协议,《续订参股协议》的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06年4月8日签订的参股协议一年合同已期满,因甲方周转资金困难,无法退回投资款壹拾伍万元给乙方。现经甲乙双方方协商续订一年,特立如下条款:一、具体条约和分红分配按2006年4月8日参股协议执行,2006年4月8日参股协议和股金收款收据(NO:0449381)继续有效……五、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2007年元月8日,刘某收戴某2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份,注此款在2007年3月8号还清。
2007年3月21日,刘某收戴某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
2008年5月27日,刘某向戴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款用途收毛竹用,金额19500元。
2008年8月25日,戴某与刘某订立《转机器设备生产协议》,其内容为:甲方因欠乙方投资款壹拾玖万元无能偿还,经双方协商特立如下条款:1、甲方愿意将所有机器设备让乙方进行生产,作为甲方欠乙方投资壹拾玖万元债务还款,甲方不限制乙方在厂的生产时间,即乙方无论与谁合作,除掉合作伙伴应分乙方一半的纯利外,乙方赚到纯利润壹拾玖万元现金立即将甲方所有机器设备如数归还给甲方……5、甲方(修水县豪帮竹地板厂)的营业执照和竹木加工许可证等各种证件要无条件给乙方使用,直到乙方赚回壹拾玖万元现金为止。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甲方必须配合换证等工作。6、乙方将进出账款项目如实由会计制表进账,甲方每月底与乙方会计对账目一次。7、乙方除掉合作伙伴纯利润一半外,乙方赚回纯投资壹拾玖万元后,立即将甲方的机器设备交给甲方使用生产,甲乙双方以前订立的协议终止。8、以上协议,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如有一方违反合约,罚违约金拾万元现金。9、以上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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