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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锅炉超使用年限被判解除合同案之批判/樊斌杰(5)
三、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法院判决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而第一百零八条规范的内容为“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承前所述,本案的法律行为事实主要有四,双方签订的协议也有四份,判决解除《转机器设备生产协议》和《搬机器设备协议》的法律依据(大前提)是什么,小前提又是什么,没有大前提,小前提如何确定?这些问题判决均未言及,也就是说判决解除后面的两份协议根本就没有适用法律,是法官有意为之,还是业务能力问题,只能由人们去联想。笔者没有证据不能凭空评说。

作者:樊斌杰 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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