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变”与“不变”写在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牛建国
行政诉讼法的“变”与“不变”
--写在新版行政诉讼法实施之际
作者:牛建国,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划时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在争议中通过,公布一年半以后才开始实施。从原始的秋菊打官司到现代民众维权需要,原行政诉讼法越来越满足不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据统计,行政案件胜诉率逐年下降,到了2014年已不到10%,这还不包括大量无法立案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即使这可怜巴巴的胜诉率也难以保证这些胜诉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是全国普遍现象。这直接导致民众认为打官司无用而大量进京上访,给社会稳定形成极大压力。而现实问题是,不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即使打开司法口袋也不能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质问题。
本届中央政府下决心把依法治国做到实处,从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对现行司法体制“动刀子”,行政诉讼法修订得以顺利推进也是这个大背景下完成的一个具体事项。虽说与“设立行政法院、建立违宪审查”等预期目标有一段距离,但新法在解决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问题上仍有较多亮点。最高法院适应诉讼形势,夜以继日发布了配套的司法解释和文书样式,外加稍早前发布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规定,这些都极可能促进行政诉讼格局朝着强力改善的正确方向发展。巧合的是,所有的这些规定均于今年五一实施。因五一放假三天,这些规定的实施日期实为五月四日。笔者也希望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契合五四精神,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带来希望。
本次行政诉讼法律的修订并非完全推翻前戏。修订过程中对之前好的做法予以保留,对包括审查“红头文件”等规定进行了完善。同时,对制约行政诉讼的瓶颈进行了具有实际操作可能的创设性规定。笔者现结合多年的办案心得对其“变”与“不变”的部分进行提炼,以便大家更好理解这部法律。当然,因知识能力所限,文中不足定多,也恳请方家指正。
第一部分 变
“变”是亮点,也是本文重点。笔者研读后,觉得新法有以下几“变”值得关注:
一、法院有权“三宗全烩”
本来行政案件应该“一案由一审理”,但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可以兼顾效率,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发挥行政诉讼最大的功益。在不违反实体法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中举一反三对其他争议“顺手牵羊”可以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说明的是,新规的某些做法在之前的行政诉讼中就有,比如在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制度原来就有,原来也规定受案法院可以针对规章之间的冲突转呈最高法院要求国务院裁决,并依据国务院裁决作出判决。但这条规定执行的并不好,依据“等”来的裁决再作出判决更是对原告权利的漠视。本次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法院有权“一案二审”。为了便于理解记忆,笔者将其命名为“三宗全烩”,具体指“行为和依据一锅烩”、“行政和民事一锅烩”、“上级和下级一锅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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