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双份钱,保险公司冤不冤/叶礼辉(2)
2、原告将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后,于2014年3月向XX保险公司索赔,XX保险有限公司审核资料无误后,于2014年3月底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74563.8元(392234元X70%);同年4月初,原告从XX保险公司复印了全部索赔资料(资料上加盖有XX保险公司赔偿审核专用章),并将资料交给被告王某,用于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向被告XX财产保险公司索赔之用。
3、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负责人曾达成口头协议,待被告XX财险公司向重庆某塑料公司支付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金后,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应立即将领取的赔偿金转付给原告。
4、2014年5月,被告XX财险公司向重庆某塑料公司支付商业三者责任险赔偿金113470.2元(378234元X30%),被告XX财险公司对原告的部分损失未予认可。
5、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在领取了XX财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并没有将赔偿金转付给原告,而是挪着他用。
【分析】
作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笔者对此案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本案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通说认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利益等。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关系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门类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形成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2、本案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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