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双份钱,保险公司冤不冤/叶礼辉(4)
(4)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与XX财险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重庆某塑料公司、XX财险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获得的XX财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金113470.2元(378234元X30%)。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重庆某塑料公司主要权利:无,主要义务:向XX财险公司返还领取的保险赔偿金113470.2元。
XX财险公司主要权利:在向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后,要求重庆某塑料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13470.2元;主要义务:无。
鉴于原告重庆某塑料公司与XX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与XX财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均与原告无关,不是本案处理的内容。故本案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是前述第三种法律关系,即重庆某建筑公司、重庆某塑料公司、XX财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法律关系。
二、原告诉求可行性分析
1、原告诉求的法律依据
原告重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原告财产损失119010.2元(392234元X30%),由被告重庆某塑料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XX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被告王某和重庆某塑料有限公司对XX财险公司赔偿不足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以支持原告诉求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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