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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从一则案例谈起/叶礼辉(4)

其次,犯罪分子的职业和身份。一般说来,同样的犯罪情节,有正当职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远大于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罪犯;同样的犯罪情节,大学生罪犯适用缓刑的概率要比文盲稍大。倒不是刑罚的身份歧视,而是由于:通常说来,有正当职业,接受过良好教育者自我反省、自我纠错的能力就较强,行为的控制力也较强,人身危险性较小。

再次,有无悔罪表现。这里的悔罪表现包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对受害者积极赔偿,主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积极缴纳罚金,真诚悔罪等。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小。

再次,犯罪分子年龄。一般说来,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被宣告缓刑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最后,犯罪分子的身体状况。一般说来,身有残疾(如聋哑人、盲人等)、体弱多病的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的概率较高,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4)犯罪分子有无再犯的可能性。刑罚的首要目的是报复,是一种严厉的打击犯罪的手段;其次目的才是教育。这就决定了缓刑只适用于部分教育改造难度小,再犯的可能性较低的罪犯。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首先,是否有有利于犯罪分子自我改造、自我教育的环境。比如在家庭破裂,家属素质较低的犯罪分子,远比身在温暖、和谐家庭的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大。

其次,是否是恶习难改的犯罪分子。一般说来,惯偷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大,对其适用缓刑可能性较小。

再次,是否是对犯罪物品形成精神依赖的罪犯。比如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再犯毒品犯罪的可能性就很高。

最后,是否对犯罪行为形成病变性嗜好的犯罪分子。比如不少强奸犯对性就有典型的病态性嗜好,其再犯强奸罪的概率非常大。

(5)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刑罚价值的评估。

刑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刑罚无疑具有强大的社会导向性。考虑民意、预估判决的社会反应是刑罚必须考量的因素。判决与普通民众法感情基本一致,与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的道德伦理感念不悖离,是刑罚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对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会伤害百姓对法律的信仰和情感,激起民愤,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反之,对一贯表现良好、犯罪行为系事出有因、并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可能更能激起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感,让百姓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法的正义,民众更易形成遵法守法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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