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从一则案例谈起/叶礼辉(7)
(三)被告人王二人身危险性较小,无再犯罪的危险
1、案发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抑或是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王二始终如实陈述案件经过,对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极好。
2、王二有正当职业,有和谐稳定的家庭,其有家庭责任感,王二生活的环境有利于其自我教育改造,再犯的可能性较小。
3、王二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恶习,周围群众及所在社区评价较好,教育改造难度小。
4、王二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主动缴纳罚金,以实际行动表明主动认罪悔罪的态度。
5、王二一贯遵纪守法,从无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没必要重处。
6、案发后,王二的家属以及所在社区均表示愿意承担今后对王二的教育、监督责任,王二的帮教体系健全,具备顺利实施自我教育、自我救赎机制,避免再犯具有现实可行性。
(四)王二所涉犯罪不属于刑罚重点打击对象
王二所犯罪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贪财类犯罪,不是刑罚重点惩处的对象,对王二适用缓刑不违反刑罚目的,不违背设立缓刑的初衷。
(五)对王二适用缓刑不会产生不良社会效果。
王二的犯罪行为基本没有民愤。三位受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不要求追究王二的刑事责任;案发后,王二周围的邻居以及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对王二深表同情,并上书法院要求对王二轻判,法院对王二适用缓刑当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六)对王二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法律的严厉与仁道,更能实现刑罚目的。
1、法院对王二适用缓刑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刑事政策总体要求
(1)对王二适用缓刑,利于王二教育改造
本案中,王二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基本没有民愤,对其适用缓刑,利于对其今后的教育感化和回归社会。
(2)对王二适用缓刑,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3)对王二适用缓刑,利于教育群众,获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保护民众法感情,利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最终实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对王二适用缓刑,更能体现刑罚的严厉与宽容的特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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