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从一则案例谈起/叶礼辉(8)
(1)刑罚无疑是严厉的,但只有严厉不讲人道,不讲人文关怀的法律注定是残暴的,不得人心的,它只能给人们带来恐惧与厌恶,也注定着这样的刑罚得不到人民真正的尊重与敬畏,得不到人民的支持,其失败的命运是必然的。在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给与被告人必要的人文关怀,更能实现教育、感化被告人的目的,更能实现惩罚犯罪,教育群众的刑罚目的。
本案中,王二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其妻子无工作,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全家唯一的收入来源靠王二收购废品所得。将王二判处实刑收监执行,极有可能使王二一家面临妻离子散的结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不利于王二的教育改造,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2)国家管理需要付出成本,实施刑罚同样需要极高的司法成本。考量司法成本与收益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现实意义。如何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有的放矢,对犯罪行为实施宽严相济,不但是刑法制定、修订需要注意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执法者需要考量的。对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非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适当从宽,利于有的放矢,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完成刑罚使命。
本案中,对王二适用缓刑,符合司法效益最大化的要求。
综上,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对王二的犯罪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判决结果公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值得肯定。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张三、王二均为化名)
注释:
[1]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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