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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事实务与刑法学界的关系/肖佑良(2)

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都要以实务为中心,双方应是紧密合作的关系。实务部门要为刑法学界提供经验和研究课题,刑法学界要为实务部门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要为立法部门完善法律提供参考意见。然而,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正好相反,彼此隔阂。多年以来,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你谈你的理论,我做我的实务,各是各的山头,彼此隔阂严重。回过头去看,又有多少实务上的问题,是通过刑法学专家教授们解决的。问题依然是问题,困扰依然是困扰,长期拖累实务部门。有些公布出来的案件,据说是请教过专家教授们的,然而那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引起众多的争议,说服不了大家。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刑法学专家教授们没有以实务为中心,时间和精力没有集中在实务上,不对实务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偶尔实务部门上门请教,临时抱佛脚几乎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长此以往,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关系疏远,彼此就隔阂了。

刑法学界与实务部门联系不紧密,合作较少,刑法学界的任性应负主要责任。原因主要有三个,首先是不愿意得罪实务部门。对于实务部门处理的案件,刑法学界的人发现问题也不愿意提出来,缺少勇气和担当。更有甚者,某些人睁开眼睛说瞎话,且是什么场合都敢讲。当今社会,指出实务部门办案中存在问题,是需要点精神和勇气的。其次是刑法学界热衷于对远离实务的刑法理论争论不休。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为例,这种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无非是对犯罪进行评价的角度不同。鉴于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客观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无所谓优劣好坏。然而,刑法学界不少人,总是妄想用一种理论统一另一种理论,实际就是西方零和式的思维在作祟。遗憾的是,把两者对立起来的刑法学家为数不少,有人刻意标榜自己是坚定的某某论主义者,这是非常荒唐的。我们中华民族是信奉儒学的,强调求同存异,和平共处。无论是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是尺有所长,寸有所短,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有关刑法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也是同样的道理。在这些问题上,以对立的眼光看待对方,无休无止地争论完全是不必要的。既不会有结果,也是毫无意义的。第三,刑法学界不关注实务,本质上就是不务正业。不关注实务中的问题,刑法学界就会迷失自己前进的方向。实务部门遇到的疑难问题,没有人去深究和解决。办错了案件,也没有人敢出来说句真话,装聋作哑,甚至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错误说瞎话假话。在这种情形下,刑法学界不可避免地误入了高谈阔论,固步自封,不切实际的歧途,理论滞后于实践是必然的结果。例如,在定罪方法的问题上,在智能机器能不能被骗的问题上,在非法集资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上,在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上,在刑民交叉案件的问题上等等,迫切需要理论更新才能更好地指导实务办案。除了知识面不够,理解案件事实出现困难的难题之处,实务部门遇到的棘手难题,无一例外都是理论滞后,不切合实际造成的。刑法学界不能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不能解决实务部门遇到的问题,实务部门当然也就不会把刑法学界的意见当回事了。如此恶性循环,造成彼间的隔阂和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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