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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确认不侵害之诉成立要件新谈 ——以法院相关案例为视角/王咏东律师(4)
四、结论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上述案例来看,最高法院放宽了“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知识产权的警告”的形式和范围。司法解释当初设定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目的是解决被控侵权人因权利人的行为,致使其处于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从尽快稳定法律关系和恢复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只要权利人的行为使被控侵权人处于不安的境地,就足以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权利人虽然没有直接向涉嫌侵权人发出警告,但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或反应,如果相关部门已经确认是否侵权,那么双方之间的争议事实上已经认定,法院无须再受理确认不侵权之诉,就已经确认的事实再次作出认定,除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权利人虽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或反应,而相关部门并未处理,导致被控侵权人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已经影响到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就属于“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了侵犯其专利权的警告”,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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