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不能紧追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小偷——由江苏涟水追小偷案引发的思考/李新福
不能紧追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小偷
——由江苏涟水追小偷案引发的思考
李新福
摘 要:江苏涟水县刘某追赶捉拿小偷,小偷逃跑中跳河溺水死亡。涟水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理由之一是刘某不能对小偷紧追不舍。这种司法主张实质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犯罪嫌疑人,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也不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广大公民的愿望。这是一种缺乏理性,缺乏基本原则,缺乏全面衡量,缺乏对人权相对性认识的非理性主张。这种主张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降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削弱法律对违法犯罪的威慑作用,导致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秩序难于维持的严重后果,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捉拿小偷;不能紧追;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江苏涟水县刘某追赶捉拿小偷,小偷逃跑中跳河溺水死亡。2013年6月涟水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理由是:一、刘某不能对小偷紧追不舍;二、小偷跳河后刘某施救不及时。涟水县法院判决刘某无罪,理由是:一、刘某没有对小偷紧追不舍;二、刘某已经尽自己能力进行救助。本案检察院认为对小偷不能紧追不舍,法院只是从证据上否定刘某有对小偷紧追不舍的行为,间接认可不能对小偷紧追不舍。那么,对小偷不能紧追不舍符合法理吗?符合我国社会现实和广大公民的愿望吗?其法律后果如何呢?应当明辨是非曲直。
一、不能紧追小偷有法律依据吗?
对小偷不能紧追不舍是不是符合我国立法宗旨以及法律条款,首先看看普通公民捉拿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本法条阐述刑诉法的立法宗旨,要求每个公民“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就是说法律支持普通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斗争的形式当然包括捉拿犯罪嫌疑人,让他受到法律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