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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紧追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小偷——由江苏涟水追小偷案引发的思考/李新福(2)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2〕。”
现场追捕小偷,符合本法条第一款“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法律状态,所以“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扭送当然包括捉拿控制犯罪嫌疑人,即捉拿犯罪嫌疑人是每个公民合法的行为。
既然普通公民捉拿犯罪嫌疑人是合法的行为,那么刘某即使紧追小偷张某某,目的是为了捉拿犯罪嫌疑人,这个行为是合法的,并且只有在体能胜过小偷且“紧追不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捉拿成功的目的。即捉拿是合法的,紧追是实现捉拿目的的必然途径,因此紧追也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二、对小偷紧追不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涟水县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这个罪名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3〕。”
从结果上看,刘某似乎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但是某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考量是罪与非罪、此罪名与彼罪名的重要标准。例如都是致人死亡后果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的区别,就是因为犯罪主体主观上是否想剥夺对方生命。那么刘某追赶捉拿小偷主观愿望是什么?他不是为了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是为了依法弘扬社会正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主观愿望,因此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主观愿望。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这两种基本的罪过形式之一。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4〕。
小偷跳河逃跑溺水死亡具有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不是应当预见的结果,不能以事物的偶然性、特殊性取代事物的必然性、普遍性。2012年起浙江等地施行买感冒药需要出示身份证登记的事件,原因是有的感冒药中可以提炼出麻黄碱,是生产毒品的原料之一,这是把事物特殊性当作普遍性的表现,就像菜刀有时成为杀人凶器,难道应当因噎废食禁止销售菜刀或者买菜刀进行身份证登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5〕。”小偷逃跑、跳河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主观是恶意的,已属一错再错。张某某是成年人,他应当预见自己不善游泳,跳河逃跑有生命危险,他的跳河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不能由有正当理由追赶他的刘某承担应当预见以及危害社会结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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