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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紧追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小偷——由江苏涟水追小偷案引发的思考/李新福(3)
三、追赶捉拿小偷不算见义勇为吗?
涟水当地一位律师就这个案件告诉记者:由于小偷盗窃的是刘某本人以及他所打工的工地上工友的物品,所以抓小偷时不属于见义勇为,而是自救行为。如果刘某发现小偷跳进的是不足以致人伤亡的小沟、小渠,但恰巧小偷又死亡了,那么他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像本案中的大河,那么他则涉嫌故意杀人罪〔6〕。
这位律师的观点值得商榷。不管小偷偷的是刘某本人还是别人的物品,都是违法犯罪,普通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都是见义勇为行为。刑事犯罪为什么是公诉案件,因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被害人的伤害,体现的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刘某追赶捉拿小偷,虽然存在小偷也偷了他的物品的原因,但宏观上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所谓“自救行为”的提法。自救应当是由于物理原因造成生命财产危险而自己采取的相应解救措施,而由于人为不法侵害所造成的生命财产危险而自己采取的相应解救措施法律意义上只能是“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正当防卫”的行为。因此,刘某追赶捉拿小偷的行为当属“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在捉拿中有受到人身伤害,应当得到见义勇认定以及奖励或救助。
至于这位律师认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刘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小偷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杀害小偷的行为,如何涉嫌故意杀人罪?某律师有故弄玄虚、耸人听闻、炒作名气之嫌。
四、不能紧追小偷的法律思考
不能紧追小偷实质就是不许普通公民捉拿犯罪嫌疑人。一般犯罪嫌疑人都想逃避被捉拿归案、受到法律的惩罚结果,因此他们在被抓捕时往往采取欺骗、逃跑、暴力反抗等手段来实现这个目的。小偷逃跑不能紧追不舍,否则,小偷发生意外伤亡由追赶者承担过失杀人或者故意杀人法律责任,还有人见义勇为追赶捉拿犯罪嫌疑人吗?因此,不能紧追小偷的司法主张给人们许多法律思考:
1、司法衡量中案件的后果更重要还是原因更重要?
诉讼是因为案件的后果而产生的,而后果必然是有原因的,后果与原因在司法衡量中孰轻孰重,孰主孰次,一般人可能重视后果,但是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惩戒错误,防止类似的事件发生,应当把原因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当前,较多司法结果,表现出重后果轻原因的倾向。我们常常看到,因为财产损失相对较大,受伤相对较重,尤其是一方失去生命的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人们往往因同情淡漠了是非,因后果淡漠了原因,无理变有理,次要变主要,以死人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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